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乘客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凡进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含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票务规定购买和使用车票,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乘客每次进闸到出闸时限为120分钟(非乘客自身原因,因轨道交通运营突发状况而超时的除外),超时乘车的,乘客应当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足票款;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超时超程乘车的,应当按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足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冒用他人乘车凭证乘车或者持伪造车票、凭证乘车的,按照《太原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的,安全检查人员予以制止;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禁止乘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

(一)活禽、猫、狗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者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有标识的导盲犬和军警犬除外;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三)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国家公务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电动自行车、平衡车等)、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应急疏散的物品;

(六)重量、体积、长度超过规定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

(七)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中所有物品;

(八)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每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数量的儿童需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八条

精神病人、智力缺陷者、学龄前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乘客和因醉酒、药物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的乘客不得单独乘车,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在健康成年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规定:

(一)按照设置的“一米线”,文明有序排队买票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及高度差,当车门或者站台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当停止上下车;

(二)候车时应当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三)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不互相拥挤,不争抢座位;

(四)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五)列车或者车站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状况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并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遇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或者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的限制措施;

(六)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物品及时上交给工作人员;

(七)搭乘自动扶梯及垂直电梯时,应当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站稳握紧扶手,与电梯门保持一定距离;

(八)按照相关要求,主动接受实名制乘车登记或者其它乘车配合工作。

第十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在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二)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擅自操作驾驶室或者驾驶区域内的设备装置以及车站、车厢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六)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推挤、嬉戏打闹、奔跑,在垂直电梯内打闹和蹦跳;

(七)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八)在车站范围、列车车厢内吸烟(含电子烟)及点燃明火;

(九)在站台区域舞动红色、绿色、黄色物品;

(十)未经运营单位许可,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等影像制品;

(十一)身患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可通过飞沫、气溶胶、身体或者物品接触传染)未做防护,或者可能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进站乘车;

(十二)影响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站台门、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疏散和导向标志以及监测设施、安全防护设备等;

(五)影响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乘客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和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衣冠不整、赤膊裸露以及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进站和乘车;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推销产品、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哺乳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纸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和踩踏坐席;

(七)在开放式闸机处来回穿梭、追逐;

(八)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因乘客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损坏的,乘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可通过参与乘客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乘客可就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向运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进行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工作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行为,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20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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